新财道 - 《财富管理》杂志社 / 财富管☉理行业整合传播平台 Sun, 07 Mar 2021 06:13:59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3.6 周小明:理财☉师的职业挑战及应对 /202103075886.html /202103075886.html#respond Sun, 07 Mar 2021 06:13:05 +0000 /?p=5886 各位朋友好,各位FWP课程的学员好!今天晚上花点时间跟大家分享一下“理财师的职业挑战”这个话题。这两年很多理财师朋友觉得非常困惑,遇到很多◣问题,很多人来跟我探讨这个行业还能不能继续干下去。

那么,我们首先要界定一》下,目前理财师指的是哪些人员?干的╲又是什么样的事情?可以这么说,目前活跃在金融市场上的理财师主要是指销售各种保√险产品和各种理财产品的从业人员,既包括在金融机构从◣业的、以销售本机构产品为主的直销人员,也包括在具有代销资格的代理机构从业的代销人员。目前金融理财市场的规模确实很大,把各种交叉性的产品除掉,也起码有100多万亿的规模。所以销售这些产品的理财师就成为一个巨大的行业。

理财师的两个挑战

过去理财师的日子比较好过,产品比较好卖,佣金也比较高。但是,这两年理财师的职业发展确实遇到了一些挑◇战。我认为,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个挑战是产品的逻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原来销售的产品跟未来销售的产品会有很大的不同。这是由两个要素造成的:一个因素是大变局下产品的风险系数提高了。大家都知道,就如习总书记经常说的,现在处在一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无论是经济、金融环境ㄨ还是国际、国内环境都处在一个剧烈变化的时代,充满了不确定性,特别是这两年的疫←情更加剧了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对于投资的影响,一个明※显的结果就是优质资产在减少,理财师推荐给客户的各种理财产品的风险因素在加大,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在过去优质资产比较多,各种产品的风≡险系数比较低,所以销售产品还是比较放心,也比较安心的。但现在情况不同了。

产品逻辑发生变化的另外一个因素,大家↑都知道了,就是“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去刚兑,这个规定使传统理财产品的半壁江山没有了风险保护网。在100多万亿的理财市场上,过去有一半以上的产品实际上都是非标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这类产品过去有一个潜在的刚性兑付规则在支№撑,大量的理财师是从事销售这类产品的。我经常跟理财师朋友开玩笑说,有刚性兑付垫底,其实你不太需要关注产品本身的风险问题,因为你卖的是管理人的信用,只要觉得产品管理机构有信用,你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卖。但在“破刚兑”的情况下,这种销售逻辑未来肯定是不行了,如果你不关注产品本身的风险,就有可能把真正有风险的产品卖给客户。

风险加剧的大环境和“破刚兑”的小环境,使产品的逻辑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了理财师面临一个巨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有什么样的办法,既能把产品销售给了客户,又能让客户安心,进而使自己也得到了安心。这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

第二个挑战是客户的需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过■去十来年间,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比较单一,主要就是投资理财需求,也就是能不能找到好的产品,既安全还能赚钱。近年以来,客户的需求已经从单一的投资理财需求切换到了综合化的财富管理需求。综合化财富管理需求的出现,有个很主要的〖原因,就是拥有财富的客户群体尤其是高净值〇和超高净值的群体,年龄大多到了一个代际传承的窗口期了。换句话说,中国的老龄化╱社会已经开启了,年纪大的客户群体对于财富管理的需求就不那么单一了。他们所需要的不再仅仅是卐通过投资理财实现保值增值,还会关注甚至更加注重如何管理财富以规避各种风险、如何分配财富以防止家庭纷争、如何传承财富以〇平稳实现代际传递?尤其是财富体量比较大的超高净值家庭,传承更是成了一个巨大的刚需。

在如何保值增值、如何管理风险、如何分配财富、如何传承财富这样一个综合化的财富管理需求中,理财师要赢得客户,确实仍然需要各种各样的产品,但大家其实已经非常清楚地意识到,如果仅仅销售产品,是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了。如果不能满足客户其他方面的需求,光靠销售的产品∩实际上已经很难建立持久的客户关系了。

理财师的四种提升

那么,在产品逻辑和客户需求均已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理财师又应该如何应对呢?我个人认为,面对未来,理财师应该有四种路径进行职业提升。

谈到职业提升,我们首先需要界定一下现在的理财师主要是干什么的?前面已经讲到,目前●大部分的理财师还是销售产品,对于客户来讲,就是充当产品的销售顾问,也就〒是就你推荐给客户的产品,针对客户的问题进行解答。

所以,理财师的第一∑ 种提升就是,从销售顾问到产品顾问的提升。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未来你不仅仅是就自己所销售的产品给客户充当销售顾问,还要●就客户所需要的各种理财产品充当客户的产品顾问。客户对于投资理财,实际上是需要各种各样的产品,你销售的仅仅是你所拥有的产品,并不是他所需要的所⌒ 有产品。客户所需要的产品未必是你销售给他的,也可能是别的销售人员推荐给他的,但是他自己没办法来判断这个产品是不是很合适。所谓从销售顾问到产品顾问的提升,意味着理财师应当充当客户的产品顾问,帮助客户↑去审查、选择,并推荐他所需要的各种投资产品,而不仅仅是你所销售的产品。

理财产品不像日常用品,其专业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专业性多数客户是不具备的。近年来,许多客户因为缺乏自己的产品顾问,其实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买到假产品被骗了,比如买到风险很高的产品被坑了。所以理财师的第一个提升,就是要超越自己所销售产品的局限性,而站在客户的角度,充当他的产品顾问,帮助他审¤查、选择并推荐他所需要的、所接触的各种投资产品。具体说来,产品顾问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帮助客户审查产品的合规性,避免客户★买到假产品;要帮助客户审查产品的风险性,让客户明白产品的风险特征是什么?要帮助客户审□ 查产品的适当性,让客户明白自己是不是适合这个产品?在此基础上,要帮助客户对他所需要的各种产品提出投资建议。如果你再用心一点,还可以在投后给客户提供跟踪性的服务。其实,这种需求现☆实中是很大的。这是理财师的第一种提升,从销售顾问提升为客户全方@位的产品顾问。

理财师的第二种提升是从产品顾问到配置顾问的提升。简单』的给客户做产品顾问,其实也不能够完全满足客户的需求,尤其是资产量比较大的客户,因为他的资产卐需要综合的配置服务。作为产品顾问,仅仅是对客户所需要的产品进行合规性、风险性、适当性等方面的审查,其实还没有提供配置ξ服务,即帮助客户构建符合其投资偏好的投资组合。充当客户的配置顾问,首先要帮助客户确定他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其次要帮助客户确定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再次要帮助客户构建和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最后要对客户资产配置方案进行持续的评估、跟踪和调整。实际上,资产配置服务是客户一个非常大的需求,目前理财师基本上没有或者没有能力提供。

在我平常的工作中接触到很多资产量比较大的客户,其实他们已经意识到资产配置问题。他ζ经常会跟你说,你现在不要跟我介绍、推荐哪个具体的产品,我现在有这么多钱,你能不能给我提出一个完整的资产配置方案。作为配置顾问,仅仅提出一个方案还不够,还要有帮助客户实施方案的能力。许多时候,我们把方案提交了给客户,客户会跟你说,我又不是投资专家,我又没有资源和渠道去获得实施方案所需要的产品,你给我个书面♀方案又有什么用呢?你是不是应该或者有能力帮我构建和实施方案所需要的〓投资组合,并进行持续的跟踪和评估呢?这就〖是理财师的第二种提升,即从产品顾问到配置顾问的提升Ψ 。

理财师的第三种提升是从配置顾问到财富规◎划师的提升。理财师作为客户产品顾问和配置顾问,主要还是局限在客户的投资理财服务上。我们刚才♀讲了,客户的需求已经从单一的投资理财需求转化为多层次的、综合化的财富管理需求,比如如〗何管理风险?如何分配财富?如何代际传承?等等。

其实这些需求的满足,首先都需要进行方案规划,也就是需要你运用各种专业工具帮助客户进行方案设计。比如说,规划出综合的家庭财富的风险解决方案,怎◤么利用保险,怎么利用信托,怎么利用资产配置来给客户做出综合的风险解决方案;又比如说,给客户规划出财富的分配方案,如何利用信托,如何利用遗嘱,如何利用赠与,如何利用慈善等工具给客户做出分配财产的方案。至于如何进行财富传承,那就是一个更高层次、更加复杂的规划了。客户在代际之间传承财富的规划方案,需要利◥用家族治理、家族信托、家族保险、家族慈善、家族教育等等各种工具进行综合规划。客户对于综合财富管理需求的专业方案规划需求,也是一个巨大的刚需,目前理财师基本还没有或者没有能♀力提供这类服务。因此,从¤配置顾问要到规划师的提升,可以说是第三种职业提升。

理财师的第四种提升是从规划师到财富管★家的提升。如果你基本上能给客户做各种各样的财富规划了,那么你离成为财富管家就是一步之遥了。当然财富管家所需要的服务会更加多,针对的客户身价也更高♂,通常是超高净值客户,也就是日常生♀活中经常说的所谓亿万富豪,他们才需要财富管家服务。

在财富管家服∏务中,既要给客户的家庭、家族财富管理提供金融方面的服务,比如资产⊙配置、信托管理、投融资等等,还要给客户提供与财富管理相关的各种非金融服务,像法务、税务、行政、治理、慈善教育、健康等等。财富管家是理财师提供的最高层次服务,属于最高级别『的第四种职业提升。

所以说,理财师从目前的销售顾问出发,未来可以有四个台阶的职业提升,第一个台阶可以晋升到产品顾问,第二个台阶晋升到配置顾问,第三个台阶可以晋升到规划师,第四个台阶也是最高的台阶可以晋升到财富管家。其实当你能够提供财富管家服务的时候,相当于你跟你的团队就给客户提供了家族办公室的服务。面向未来,理财师在这四个台阶上,要选好自己的站位,然后不断的进行职业提升。

理财师的四Ψ个抓手

最后一个话题跟大家谈谈,理财师要实现前面所说的职业提升,需要有哪些抓手?我想也有四个抓手:

第一个抓手是产品。不管理财师站位在哪个台阶上,无论是产品顾问、配置顾问、规划师还是财富管家,最终都离不开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所以,未来理财师需要熟悉、掌握多样化的理财产品。多∮样化产品的可获得性,是优秀理财师的一个基本功,这样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这意味着如▲果你现在是在一个产品很单一的机构里做理财师,除非这个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了独一无二的品牌影响力,否则你很难持续满足客户的需求◥。所以,对于理财师来讲,如果能够在具有多样化产品的机构去做↘理财师,前景就要广阔得多。这也是最近几年很多高端保险销售人员意识到需要转型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很难对一个客户持续销售保险产品,客户不能天天需要保ぷ险产品。这就需要多元化产品的抓手。

第二个抓手是专业。我们刚才讲的销售顾问实际上也需要专业性,但所需要的专业性层次较低,也比较单一,主要局限于对所销售产品的专业理解。当理财师往产①品顾问、配置顾问、规划师、财富管家每一个台阶进行提升时,也就需要更加多的专业能力的构建。理财师要实现未来的职业提升,需要构建复合的专业能力,起码是需要一专多能。你不仅对产品需要有专业的判断能力,而且对规划所需要的各种专业工具,比如保险、信托、资产配置、家族治理、慈善、税务、法务等领域也均需要有所涉猎。所以在专业的提升上,要构建一个一专多能即在一个领域能成为专家、在其他的领域能有所涉猎的复合型的专业能力体系,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抓㊣手,如果没有这种复合型的专业抓手,其实未来的提升也是比较困难的。

第三个抓手是资源。这是什么意思?所谓资源抓手【并不是让你去搞关系,主要是你要拥有丰富的产品资源和丰富的专业资源,这是由前面所说的产品█抓手和专业抓手决定的。多样化的产品是由不同的产品机㊣构提供的,所以你需要拥有更多的产品资源,与各类产品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刚才也说了,财富规划需要的是各种各样的专业能力,但是我们任何一个人】不能在所有的专业领域都成为专家,所以在自己不擅长的领域,要能够跟那些专家型的服务资源建立起广泛的联系。就产品↓资源而言,当客户需要私募股权类产品,你不能说我不知道,我找不到。就专业♀资源而言,当客户税务筹划时,你不能说我只懂保险,只懂理财,那个东西我不知道。不知道没关系「,你得有资源帮助客户找到合适的产品和专家。

第四个抓手是服务。大家最熟悉的就是服务的抓手,理财师天天都在做服务,对客户的服务很有经验。但随着职业站位的提升,服务也应该进行提升。一是要做好尽职服务。今后在服务里有很多专业性服务,需要承担专业性的职责,就需要做好尽职服务。二是要做好增值服务。这个大家很好理解,也很熟悉。三是要「做好敏捷服务,就是要快速反应回馈客户的需求和问题,谁快谁就越有可能抓住客户。

有了这四个抓手,理财师就能够从容地去规划自己的职业提升。

我想,面对挑战,理财师只要立足于财富管理而不是资产管理的思维,只要立足于“客户中心”而不是“产品中心”,从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站位,重构自己的职业素养,我相信理财师的职业前景一定会更加广阔,更加美好。

-END-

(本文」整理自2021年3月4日周小明博士在《家族财富规划师№水平课程》直播辅导课上的主题分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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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的境内继承难题与应对〓之道 /202011245122.html /202011245122.html#respond Tue, 24 Nov 2020 01:46:53 +0000 /?p=5122

近年来,中国向境外国家移民的意愿日趋强烈,全球※化智库(CCG)发布的《世界移民报告2020》显示,中国是2019年世界第三大国际移民来源国,居住于中国以外的移←民人数高达1070万。尽管移民可能带来一些海外工作、生活上的便利,但对于多数家庭尤其是财富家族而言,移民的负◤面影响也非常明显。其中一个重大的难题在于,外籍人士如何顺利继承家族在境内的大量资金、动产、不动产及企业等资产?须知,在国内严格的外汇管制之下,境内资产出境极为困难,而且很多资产如不动产、企业股权↓也往往难以处理变现。

案例:林先生是一位潮州籍商人,今年60岁。改革开放初期就到深圳创业,积累了不菲的财富。10年前林先生与其妻子离婚,妻子带着两人的唯一儿子小林移民美国,林先生在上海有3套别墅、若干人民币存款、还拥有一家公司股权(800万),两个月前林先生查出身患绝症,此时,儿子小林已经在美国定居并取得美国国籍,加上疫情影响,回国之路困难重重。林先生想将自己的所有财产全部转移给小林,这样的愿⊙望可以实现吗?

Ⅰ 外籍人士可以继承国内遗产吗?

林先生的第一个问题是,小林取得外籍身份后,是否会给他继承境内财产造成障碍?考虑到外籍身份的敏感性▆,很多人都有同样的疑惑。实际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外籍身份并不会实质影响继承人(如子女、配偶)的继承权利。

(一)法律上没⊙有障碍

《继承法》(2021年1月失效)在第1条概括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立法目的,《民法典》(2021年1月生效)则将“公民”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在第1120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换言之,不仅中国公民的继承权在《民法典》的保护之列,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其继承权同卐样受《民法典》的保护,与此同时,这也符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法一般原理〖。

(二)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关于我国遗产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而《民法典》继承编中对该条进行了修改,《民法典》中继承编则将“列举+兜底条款”范围扩大到“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第1122条中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ω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由此可知,外籍人士可以继承遗产的范围与我国公民没有差别,只要是依法可以由自然人享有、并且是被继承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可以继承。

外籍人士如何继承国内遗产?

林先生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自己没有立下遗嘱就去世,小林怎样才能继承到自己的这□些财产?

尽管外籍人士可以继承取得其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合法财产,但囿于其外籍身份,在继承程序和要求上存在较大的特殊性,这给外籍人士继承境◇内财产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一)继承中适用¤的法律

外籍身份给继承关系注入了涉外因素。目前,我国对涉外继承的法规主要有《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民事诉讼法》。跨境继承〒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对国际法律冲突规范的理解与应用,还涉及到我国民事财产法律与国外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衔接等问题。根据前述法律,不同的继承方式︻,适用的法律存在差异

  • 第一,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是例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 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第二,遗嘱继承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具体到不同的财产类型:

动产

在法定继承@ 中,动产的继承是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经常居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ω 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据此,围绕被继承人是否在中国连续居住,可以区分两种情况:

  • 情形一:被继承人在中国连续□ 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生活中心,则经常居所地可以认定为中国,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可适用中国的法律,比如⌒中国的《民法典》《知识产权法》《票据法》《公司法》等。
  • 情形二:被继承人长期在海外居住,或者虽在中☆国居住,但并不连续,没有达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等条件。对此,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在海外,适用』海外的法律。

不动产

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外籍人士继承被继承人(《民法典》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境内的不动产,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那么,如何确定不动产所在地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作了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据此,一般是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地方认定为不动产所在地。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二)具体继承的流程

外籍人士继承◣中国境内遗产,面临的困难不少,其中一个关键阻碍在〓于,如何确认外籍人士的身份问题,包括外Ψ 籍人士的真实身份、其与被继承人或遗嘱人的亲属关系等?在本文案例中,林先①生去世后,小林回国继承财产,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如何证明自己是林先生的继承人以及他已经合法取得了林先生的财产。

对此,可通过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来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公证法》《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通知》的相关规定,外籍人士需向中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一般而言,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 (1)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 (2)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除了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的遗嘱。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证明书,继承人可持房屋继承权证明书到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继承及权属转移等≡相关事项。如此繁琐的流程和周期,大大增加了继承的难度。

如果外籍人士是独生子女▅还好,如果涉及国内外其他法定继承人,需要取︾得他们一致同意,办理公证会难上加难。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不配合做公证,外籍人士需要付诸诉讼。假设林先生去世后,小林回国继↘承财产时,林先生的父母也希望取得一部分财产,不愿意配合小林办理遗嘱公证,那么,小林继承财产的流程就会被大大拉长。

当然,对于这个问题也并非没有对策。外籍人士¤因继承中国境内遗产发生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予以解决。关于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继承的遗产需要去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确定了管辖法院后,还需要通过冲突规范指引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继承过程中的税∏负

继承环节国内无税

外籍继承人在华继承财产,先要按照中国国内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目前国内无遗产税和赠与税。房产继承时,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外籍个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对于外籍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外籍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卐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外■一般要求进行申报,对于这种海外继承所得,是否缴税,需要看各国的规定。例如,加拿大没有遗产税,根据加拿大税务局的要求,作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如果在报税年度内任何一天拥有成本超过10万加币的海外资『产,就需要在加拿大进行海外资产申报,要详细填写海▲外资产申报表T1135,这些申报的海外资产将来产生的投资收益都要被征税,税率也∞很高。

之后出售须缴税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售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外籍人士在取得房产后对外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要以转让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房屋产权所有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Ψ 本以及继承和转让过程中继承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的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同时,对于继承财产转让所得或增值▂部分,外籍人士还可能面临在国籍国缴纳所得税或利得税的风险,具体情况取决于其国籍国的税法以及是否存在双边税收协议。

应对之道:未雨绸缪

外籍人士继承境内财产,可能适用的法律有被继承人(或立遗嘱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及继承财产所在地法,在程序上又要遵守财产所在地法,或冲突规范指向的法律。外籍人士面临向财产所得地(中国)及其所属的税务管辖区的双重税务申报、缴纳▂义务等,同时还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等繁琐流程,导致跨境继承比→一般的国内继承要复杂很多,面临的税负往往也更重。因此,财富家族如果不提前规划█安排,坐等临终前写一份遗嘱,或者干脆采用法定继承,通常㊣会给外籍人士造成难以想象的继承烦恼。换言之,要想真正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与久远传承等目标,家族★必须提前进行精心规划。

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该赠与财产的行为;赠与最大限度地符合赠与人▓的意志,可以规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上述繁琐流程及难以继承的风险,但是存在以下风险:

  • (1)国内资金出境困难,没法一次性♀大额出境,尤其是对于很多财富家族来说,不动产及家族企业才是核心资产,父母不愿意出售】变现,或者无法快速变现。企业家往往倾向于家族企业传承;
  • (2)即便资产最终变现并顺利出境了,外籍人士取得这些财产后,父母就失去↓了控制权,并且在赠与人意愿发生变化时难以更改还可能使赠与人自身陷入困境;同时外籍人士可能挥霍,或者因婚姻家庭变故,导致财富外泄;
  • (3)外籍人士取得赠与财产后,一些国家会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对赠与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今后会征收资产利得税或增值税(加拿大),或者征收遗产税(即外籍人士身故后,面临高昂的遗产税,如美国)等。

外籍人士恢复或△重新Ψ加入中国国籍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外籍人士在继承方面△会有那么多不便,那么,是否可以重新加入中国国籍来解决问题呢?《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从该条来看,确实々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不过,外籍人士放弃国外国籍,重新加入中国国籍,虽然可以避免跨境继承手续繁琐的烦恼,但是往往不太现实:

  • (1)外籍人士往往」在国外定居生活了,有了自己的家庭和交际圈,因此其放弃外国籍的主观意←愿与客观条件往往不具备。
  • (2)代价高昂:放弃外国籍,会给〓子女的事业发展、生活造成各种不便。不仅如此,还有高昂的弃籍税,比如放弃美国籍,需要缴纳弃籍税,而且需要对他此前的全球资≡产进行清理补税,非常高的代价,俄富豪廷科夫(2019年,世界福布斯亿万富翁排行榜第1057位)在放弃美国国籍时,因瞒报漏报其IPO收益所得的10亿美元,已经收到来自◥美国司法部、国税局的2项税务欺诈指控,将面临26U.S.C.§7206(1)税法下高达50万美元的罚金。

利用保险   

保险的基础功能是转移风险的保障功能,同时具有杠杆效应,可以作为一种财富保护与财富转移的方式。比如,父母可以外籍人士为受益人,购买一些终身寿险产品,这样在父母去世时,外籍子女可以收到高额的保险赔偿金。

不足在于:

  • (1)保险仅能传承部分资产,家族财产的绝大多数是股权、不动产等,无法通过保险进行传承;
  • (2)保险传承的财产交给ξ 个人后,形成个人所有权,无法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而且财产所有人无法︽控制,同样会有挥霍败家或者婚姻变故财富外泄←的风险;
  • (3)保险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债务危机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者赔付的保险金都可能会被作为债务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执ζ 行。

最优方式:生前家族信托

《信托法》第2条对信托做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换言之,财产置于信托的法律架构下,可以〖进行灵活的规划与管理,并由信托的四大法律机制(权利与♀利益分离、信托目的自由性、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连续性)保驾护航,由此使得信托成为唯一的既能系统防范家族财产暴露于各种风【险之下,又能按自己的意愿对家族财产进行灵活安排和管理的工具。与此同时,父母以中国境内财产为信托财产、以外籍人士为信托受益人设立国内家族信托,可以构成外籍人士所在国的外国信托,通常可以实现资产保护、税收筹划及跨代传承等目的。

(1)资产保护:信托财产不仅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且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当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当委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当信】托财产非因其自身债务,法院也不能对其强制执行,从而确保外籍人士即使在家族陷入财务危机时@也能生活无虞。

(2)税收筹划:通常而言,父母设立国内家族信托或非美国信托后,信托财产在受托人名下,受益人是外籍人士,只要该信托构成美国的外国委托人信托(FGT信托),那么就没有美国的税收成本。在家族信托的存续期间,信托◥资产经过受托人的管理,会产生一定的增值。该增值所得是在◆美国境外发生的,不会产生美国的税收成本。在家族信托的分配阶段,子女获得信托利¤益后,根据取得的信托利益纳税;避免一次性获得大额的财产而缴纳赠与税,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3)代际传承:信托对受益人的设定,不以信托设立〒当时存活的人为限。这意味着,家族可以预先拿出一笔财产,通过信托方◇式,不仅能够保障现实存在的家族成员的生活,而且能够保障尚未出生的更多后代家族成员的生活,只要法律对信托的存续期限没有限制,受益人的代№数并不受限。

综上所述,外籍人士要顺利继承国内财产,往往需要精心的规划和安排,正如家族信托在资产保护、税收筹划、代际传承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作为一个专业的财富管理工具,其规划和操作需要专业人士的全程参与,其架构搭建和后续管理更需要专业且严︻密的规划和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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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ny Trust:万税之国的税筹工具 /202009234207.html /202009234207.html#respond Wed, 23 Sep 2020 04:08:00 +0000 /?p=4207
 

加拿大是有名的枫叶之国,同时地广人稀、地大物博,也是高福利社会的典型。近年来,国内许多高净值人士或其家人纷纷前往加拿大学习、生活或工作,一部分人还选择移民加拿大,或在加拿︼大购置房产,打算长期居住。但高福利往往◣与繁重税负相伴而生。加拿大自然也不例外。作↓为全球有名的“万税之国”,加拿大的税收制度非常完善,不仅种类繁多,而@ 且税率高企。


很多中国人在移民加拿大或在当地购置房产、长期居住后,往往还没有享︽受到传说中的高福利,就需要每年向加拿大政府交纳大笔税费。不仅如此,对于那些子女或配偶已经移民或定居加拿大的高净值家族来说,财富的传承面临巨幅缩水的风险。如╳何应对万税之国的“苛捐杂税”,合法减少财富传承时的税负,是财富久远传承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实际上,为了吸引国外财富的流入,加拿大允许运用合法的税☆务筹划工具。其中,外国人运用更为广泛的是Granny Trust,中文译为“祖母信托”。在介绍祖母信托的主要功能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加拿大∮对于个人课税的情况。


1
哪些人属于加拿大税收居民?

加拿大税法规定,加拿大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向加拿大政〖府纳税;而加拿大非税收居民,仅就来源于加拿大的所得纳税。

那么,如何判定某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呢?很简单,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有住所或者经常性居住在加拿大,那么通常会被视为加拿大居民,居民身份当然包含税收居民身份;如果一个外国人当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超过∮183天,那么他在当年将被视同为加拿大的税收居民。不过,如果某人可能被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税收居民,还需要考虑加拿大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一旦被认定为加拿大√税收居民,个人就应当按照税法,承担联邦及地方两个层◣面的税负。其中,适用于个人的加拿大联邦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商品和服务税(增值税的一种)和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与美国不同的是,加拿大没有规定赠与税和遗产税※,但赠予他人资产的个人∩被默示推定会按照公平市价来出售其资产从而获得∩与之相配的收入;在遗产方面,加拿大税收居民去世时,会被默示推定ω其在去世前最后一刻已将除自住房屋外的所有资产按公平市价全部◣出售。这两类情形都将按照资产增值税来计算税收。

加〓拿大的资产增值税很高,对于资本收益(capital gain)部分,将以当时的公平市场售价(FMV)减去当初购买※时的成本价之差额的50%作为应税数额。在税率上,联邦政府采取五级累进制,各省也都采取累进制,但是分级各有不同,一般为五♂级,具体税率每年度会调整。可见,不论是赠与还是继承,加拿大税收居民都将面对沉重的资产增值税。

2
加拿大信托居民身份认定

对于加拿大繁重的税负问题,很多人会立刻想到信托的税筹或递延纳税功●能。不过,普通的加拿大居民信托或加拿大信托,无法完全胜任这一功能。根据加拿大『法律,在所得税方面,加拿大信托被视作独立的纳税个人,同时也被认为是最高税率的纳税人。

那么,如何认定某个信托是否属于加拿大居民呢?与个人类似,加拿大信托也被分为事实居民信托、视同居民信托。这两类以外的信托则为非加拿大居民信托。

事实居民信托的认定

如果一个信托的实质经营地在加拿大,或者核心管理和控制在加拿大▃,那么据此认定为加拿大居民信托的信托就叫做事实居民信托。

一般而言,信托的居所往往与受托人的居所地№一致。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根据加拿大税★务局和法院的声明,某一信托是否属于加拿大居民信托,将由其实际开展业务的地方,即中央管理和控制发生↘的地方决定。如果信托存在一个以上的受托人,并且每位受托人均参与信托的管理▅和控制时,此时,信托将由中央管理和实际控制更真实的司法区管辖。如果信托的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很大一部分是由受托人以外的人承担,如委托人或受★益人等,那么必须考虑这些人在信托方面的行为,才能确定实质的中央管理和控制所在的管辖区。

视同居民信托的认定

尽管一个信托ω 的实质经营地和核心管理控制地都在加拿大以外,不构成事╳实居民信托,但如果这个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是加拿大税收居民,那么这个信托仍然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信托,这⊙种信托叫做视同居民信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加拿大居民是非常广泛的定义。某一个信托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标准,就会被视同居民信托。一是财产贡献人(即提供信托财产一方)现在属于加拿大居民(即使贡献财产的行为发生在移民之前);二是在有加拿大居民作为受益人的情况下,财产贡献人在贡献财产╱时是加拿大居民,或者在贡献财产前五年内是加拿大居民。

3
加拿大税收居民的税负有多重?

国内很多财富家族,都有家族成■员移居或定居加拿大的情形,这可能导致繁重的加拿大税负。我们来看企业家陈先生的情况:

陈总是〇国内某IT企业的创办人,身家过亿(净资产约1亿加元),早年离异,育有一子陈兵。陈兵在加拿大留学之后定居在了加拿大新斯科舍省。陈总年事已高,正在考虑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听说加拿◣大是万税之国后,陈总找到我们咨询:如果陈总将财产全部∞赠与陈兵,或者由陈兵直接继承上述财产,是否会产生巨额的税务成本?

前已提及,加拿大没有规定赠与税和遗产税。表面看,似乎不存在税务问题。但如果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其实后续』税务成本相当之高。

(1)直接赠与或继承的情形

陈兵获赠或者继承陈总▲全部财产之后,虽然在当时无须支付赠与税或遗产税,但由于加拿大存在着高昂的资产增值税,在陈兵未来身故并将相①关财产向第三代传承时,就会被征收高昂的资产增值税。

税款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公平〓市场价-购入成本)*50% *税率其中,加拿大联邦和新斯科舍省2020年度税率分别如下:

金额(应税收入)税率
$0——$48,53515%
$48,535——$97,06920.5%
$97,069——$150,47326%
$150,473——$214,36829%
$214,368——33%

联邦税率(2020年)

金额(应税收入)税率
$0——$29,5908.79%
$29,590——$33,82014.95%
$33,820——$57,00016.67%
$57,000——$150,00017.5%
$150,000——21%

地方税率(以新斯科舍省为例,2020年)

具体来说,陈兵继承自父亲陈总的1亿加元的资产,在陈兵去世时,应税数额为五千万加元(购入成本为0)。按照加拿大联邦税率与新斯科舍省地方税率,需缴纳的税费高达ㄨ26,970,775加元,占传承总资产的26.97%。不仅如此,陈兵生前运用这些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也需要按照联邦和地方累积税率(上图)缴纳所得税。

(2)设立加拿大国内信托的情形

如果陈兵在取得陈总全部财产后,在加拿大设立信托,根据加拿大法律,在所得税方面,加拿大信托被视作独立的纳税个人,信托或受益人需承担纳税义务,而且信托一般适用最高税率,信托所缴纳的税费最高可达54%(联邦税33%,地方税21%)。可见,设立加拿大信托通↑常无法避税。

不过,信托可以通过不断地自我投资,来延迟信托和受益人的纳税。加≡拿大税法明确规定,除了一些特定的信托类型外,私人信托▃通常要在每个21周年时,视同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其全部产业,并以等额市价购回。这样的话,信托需要缴纳不→菲的增值税——通常以信托居所地的最高边际税率征收。可见,陈兵设立的加拿大信托即便这21年内没有产生任何的应税收入,如果它最初是以赠与方式装入的话,在第21年时会被∑征收巨额资产增值税:

(10,000,000-0)*50%*54%=27,000,000加元

须上缴的增值税占总资产的27%。如果未能交上这部分税款,部分财产会被强制拍卖以抵扣税款。

 

所以,陈总无论是通过赠与还是】继承方式,将家族财富转让给属于加拿大税收居民的陈兵,都会面临巨额的税务成本▓,导致家族财富的代际损耗。而且,陈兵取得这部分财富后,也无法借助加拿大国内信托的方式来实现税务筹划。由此可见,没有精心规划的移♀民或定居,家族财富将面临多么严重的影响。


不过,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由于陈总尚未移民或定居加拿大,仍然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我们可以运用Granny Trust(祖母信托)这一工具,实现良好的税务筹划效果。前文已提及,为了吸引国外财富的流入,加拿大允许外国人运用祖母信托来合法进∏行税务筹划。


那么,祖母信托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说祖母信托可以有效帮助外国人合法筹划传承财富中面临的加拿大税负呢?


4
祖母信托的内涵与特△征

“祖母信托”,这样一个充满慈爱意味的命名,让人很容易联想到年迈的祖父母ξ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以保障孙辈的生活与发展,实现代际传承,充满了温情气息。这种理解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们知道,信托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与一般的信托不同的△是,祖母信托的核心目的是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即创富一代Ψ希望将自己积攒的财富留传给子孙后代。

但祖母信托又不是简单的家族信托,而是加拿大的」海外信托,其核心特征是必须由非加拿大税收居民来▽设立(settled by a non-resident of Canada),并且信托的管理与控制活动必须在加拿々大境外(managed and controlled outside of Canada),此外,信托财产不能来自于加拿大税收居民。

祖母信托的主要特征可归纳为:

  • 由非加拿※大税收居民设立;
  • 信托的管理与控制活动发生在加拿大境外;
  •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始终不能来自于加拿大税收居民。

显然,由加拿大税收居民设立,或者管理控制发生在加拿大境内←,或者信托财产由加拿大税收居民贡献的家族信托,虽然也以财富的代际传承为主要目的,但不属于加拿大政府规定的祖母信托范畴。因此,祖母信托是由非居民委托人为加拿大受益人设立的外国信托,实际上体现的是外国人↘(非加拿大税收居民)对移民或定居加拿大◎的后世子孙的关爱,希望自己的财富能保障与支持家族成员的发展,同时享受加拿大政府特许的税收优惠。

祖母信托可以遗嘱信托的方式设立,也可以在委托人生前设立。当然,这里的“祖母”只是一个代称,并非一定要由祖父母辈来设立。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可能孙辈尚未出生。这并不影响祖母信托的认定。

5
祖母信托为何是优良的税筹工具

祖母信托之所以能够帮助委托人↙家族实现良好的税务筹划,根源在于它不属于加拿大居民信托,也不属于∑ 加拿大的事实居民信托和视同居民信托,可以享受非居民信托⊙的税务优待。

但这并不意味着,祖母信托就完全免税。根据加拿大法律,加拿大居民从非居民信托收到的来自于信︾托产生的收益(Income)的分配,需要向加拿大申报并缴税;但如果收到的是来自于信托本金(Capital)的分配,则无需纳税,进行申报即可。

可见,非居民信托向加拿大居●民受益人分配,通常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但上述法律也表明,通过精心规划安排,祖母信托可以帮助合理税筹。具体█来说就是,祖母信托受托人一直向加拿大居民受益人进行信托本金分配,不进行收益㊣分配。由于加拿大有关信托21年重启的规则仅适用于加拿大居民信托,无法适用于祖母信托,因此,理论上祖母〗信托可以将当年信托产生的收益不断转入本金,而在以后的年度对信托本金进行分配,从而达到长期免税的效果。

我们可以从代际传承与投资免税两个方面,阐述祖母信托的税务筹划功能。

(一)财富代际传承

加拿大号称“万税之国”所言非虚,高福利的背后是高税收。对于财富传承来说,资产增值税〓与信托21年重启规则更像是一套组合拳,给财富传承设置了很高的障碍。而祖母信托通常不会直接将信托的收益与增值@分配给加拿大居民受益人,而是会把当年的信托收益转为信托的本金,并在以后的年度中,从信托本金向加拿大『居民受益人进行分配,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

在陈总案例中,通过搭建祖母信托,不仅信托本金的分配可以节税,还能规避信托21年重启的规则,从而规避了沉@重的税负,有利于财富的快速累积。

(二)无限额的投资免税

尽管加拿大没有开征遗产税或赠¤予税,但如果将财产直接转让给后代,加拿大居□民仍需就持有财产期间的投资收益而纳税。因此,祖母信托还有另一个优点,即通过祖◥母信托从事的投资及分配是免税的,这样有利于家族财富的快速积累。

在这点上,祖母信托与另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免税存款账户(Taxfree savings account,简称TFSA)的作用有相似之处,但更加优秀的¤是,祖母信托没有年度投资限额。资产规模越大,祖母信托带来的税收筹划效果也越显著。


6
运用祖母信托需〒提前规划

很多财富家族可能认为,目前还没有家人移民加拿大,不必关心加拿大税务筹划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只要家族成员有移民的计划或可能,早日了解祖母信托并着手准备,才是明智的选择。

(一)未经谋划的移民或定←居是财富管理的大忌

移民加拿大时,需要々进行海外资产申报。一旦申报,之后这些财产就不能再满足祖母信托有关财产贡献人的要求。因此,家庭之中需要选定一位五年前不是加拿大居民,且今后也不会成为加拿大居民的家人,将财产装入信托之中,这样才能符合祖母信托的要求。如果不加了解地举家移民或定居加拿大,或者持有财产的人未经规划就移民加拿大且进行了财产申报,那么再想对整个家族的财富作出税务筹划等顶层规划◣就为时已晚,通常无法设立祖母信托,或者效果大打折扣。

(二)设立祖母信托并不困①难,精心设计即可实现

很多时候,国内精心@ 设置后的家族信托架构,会因为受益人国籍、税收居民身份的变︼化而增加成本甚至影响信托目的能否实现。但是对于祖母信托来说,不论是在中国设立以◤加拿大居民作为受益人的家族信托,还是国内的家族信托设立后,受益人移民加拿大,只要合理规划设计,那么,该家族信ξ 托通常都能够被加拿大政府认定为祖母信托。

可见,设立祖母信托并不难,难的是如何确保和维持该信托的祖母信托身份□ 。在陈总案例中,陈总可以设立一个国内家族信托,只要陈总↑本人或者他在家族中选定的人始终不成为加拿大居民,并且信托的经营与管理发生在加拿大境外,那么,该信托向陈兵进行的利益分配,能够因其被认定为祖母信托,而享受加拿大税务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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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族信托遇上科创板上市 /202009123920.html /202009123920.html#respond Sat, 12 Sep 2020 03:50:00 +0000 /?p=3920

自2019年7月,首批科创板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以来,累计已经有400多家企业向交易所提交科创板上市申请,其中100多家已经成功登陆科创板。申报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基本都是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创业者中不乏具有海外履职背景的科技型人才,有些企业原本计划在海外上市、后转到科创板申报上♀市,其中一部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家对家族信托并不陌生,甚至有〓些企业家已经在申报科创板上市之前设立了家族信托。在科创板推出之前,无论是申报上市前还是上市后,国内A股市场上鲜有家族信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案例,极个别案例披露的信息也有限,但我一◥直认为鲜有并不代表不可以有。科创板推出之后,其上市规则与股权ω相关的上市条件与主板、中小板上市规则略有不同,当这些含有家族信托持股架构的拟上市企业向交易所申◣报科创板上市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是∩如何要求的?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之一是∩要求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我们可以看到,科创板上※市条件对于发行人股权清晰的要求针对的是“控股股东、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而根据相关规定,主板、中小板上市发行条件之一是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两个要求之间的区别在于主板、中小板上市条件对股权清晰的股东要求范围是“发行人的股权”,理论上来说公开发行前的拟上市企业股东都要求股权清晰,而科创板要求的是“控股股东、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股份权属清晰”,这两者之间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后者的范围要小。了解家∞族信托和企业上市规则的人知道,信托持股之所以不容易被接受,是因为这样的架构比较容易被认为对控制∴权稳定、股份权属清晰产生不确定的影响。那么,既然科创板的定↘位、上市规则与主板、中小板有所不同,当企业▅家通过家族信托持有拟上市企业股权并申请科创板上市时,又会如何?

2019年9月份,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原微电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上市申请,按照其申报时披露的招股说明书,芯原微电子的发行前股权结构↘如下:

芯原微电子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股权分布及董事会构成分散,公司无控股股东,不存在实际控制人。Wayne Wei-Ming Dai (戴伟民)是芯原微电子¤公司董事长、总裁,美国国籍,其直接持有公司1.6088%的股份,并与其配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以及其受托管理的子女信托☆基金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6406%。公司第一大股东为VeriSilicon Limited,其股权结构如下:

交易所随后在□ 各轮问询中,提出了很多问询问题,其中包括:

(1)关于无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戴伟民能否实际控制发行人?

(2)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VeriSilicon Limited的详细股权结构,包括股东身份、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说明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协『议、委托持股、表决权让与等相关安排;未将 VeriSilicon Limited 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依据是否充分?

(3)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与其配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以及其受托管理的〇子女信托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信托基金的设立时间、具体类型、运作方式、信托期限、相关权利、义务人及权利、义务安排,是否影响其持股权属的╱清晰;

(4)除上述项信托持股外,是否存在其他通过信托持股 VeriSilicon Limited 的情况,若有,请说明基本情况;

(5)说明上述信托持股是否符合关于“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ω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的规定?

交易所的询问》可谓层层递进,针对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家族信托的安排是否影响持股权属的清晰√等问题询问的非常细致,基本上把家族信托的持股结构、信托具体安排等情况都问到了,可见,交易所充分关注◣了申报材料中家族信托的持股情况。

随后,芯原微电子对交易所的问询展∞开了回复,其中,该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从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成员选举程序、董事会决议规则等多角度说明了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充Ψ 分的。该公司详细回复了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与其配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以及其受托管理的子女信托基金的基本情况,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通过信托基金持有拟上市企业的持股架构因此浮出水面:

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和 Joanne Yuhwa Li作为信托设立人,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Brandon Dai 2019 Irrevocable Trust和Tiffany Dai 2019 Irrevocable Trust,以他们的子女分别作为受益人,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通过信№托基金间接持有芯原微电子的股权。芯原微电子发行律师引用美国加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托申明函,将两个信托基金的设立时间、具体类型、运作方式、信托期限、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安排进行说明,并发表意见认为:Brandon Dai 2019 Irrevocable Trust和Tiffany Dai 2019 Irrevocable Trust作为 VeriSilicon Limited 股东的两个信托基金均为不可撤销的信托基金,期限较长,有利于投资稳定性。鉴于家族信托在境外为常见的财产处理安排,具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机制,上述信托基金↑通过 VeriSilicon Limited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会影响发行人持股权属的清晰。

针对⌒ 交易所询问的信托持股是否符合关于“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的问题,发行人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芯原微电子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的情况进行了论证,并做出如下回↑复: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因此,发行人不涉及《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项关于“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的规定。此外,经核查,作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VeriSilicon Limited 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至此,芯原微电子及其∑上市服务机构将上述问题的审核问询回复交易所后,交易所就没有就信托基金提出新的书面问询。2020年5月,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会议通过了芯原微电子的科创板上市申请,7月份,芯原微电子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文。

芯原微电子属于无实际控制人情况下,含有家族信托的持股架构申报科创板上市成功的案例之一,发行人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了信托基金的重要内容,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权属清晰,这些与信托相关的回复内容以及家族信托持股的这⌒一架构显然是被交易所接受了。那么,如果是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持有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时,会怎么样?

2019年12月,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生物”)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上市申请,凯赛生物人实际控制人为XIU CAI LIU(刘修才),美国国籍,XIU CAI LIU(刘修才)与XIAOWEN MA为夫妻关系,CHARLIE CHI LIU为XIU CAI LIU(刘修才)与XIAOWEN MA的儿子,实际控制人通过∏如下结构控制凯赛生物(按招股说明书整理):

刘修才及其配偶、儿子通过信托基金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其均为信托基金的委托人、受益人。信托相关契约文件未对刘修才及其配偶持有份额进行约定。XIU CAI LIU(刘修才)与XIAOWEN MA、CHARLIE CHI LIU 于2019年10月签署《一致行动协卐议》,确认GLH TRUST、GLH Holdings,LLC、Meddy LLC及凯赛生物均由XIU CAI LIU(刘修才)所实际管」理和控制,XIAOWEN MA、CHARLIE CHI LIU 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承诺,在与凯赛生物相关事项中无条件与XIU CAI LIU(刘修才)保持一致行▼动。

可见,凯赛生物最初申报科创板上市时,实际控制人XIU CAI LIU(刘修才)是通√过其设立的境外家族信托间接持有拟上市企业股权,中间通过家族信※托的管理机制、中间层公司的决策安排以及与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达到实际控制凯赛生物的目的。交易所随后就针对实际控制人这一通过家族信托方式持有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展开了一系列问询,在第一轮∞问询中,交易所问了如下问题:(1)说明刘修才及其配偶、儿子通过境外信托基金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是否规避境内监管,根据美国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是否影响控制权清晰稳定,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2)提供信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相关文件及其翻译件,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中的重要条款。

凯赛生物问询回复中首先补充认定XIAOWEN MA(实际控制人之配偶)及儿子CHARLIE CHI LIU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XIU CAI LIU(刘修才)家庭。其次,阐述了实际控制人设立家族①信托是美国常见的家庭财富管理方式,其设立家族信托是为家族财产管理、传承与税收筹划之目的。该公司控股股东CIB之前考虑在境外上市,因此按照境外持∑ 股的商业惯例搭建了多层持股架构,并且符合国〗内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再者,该公司根据GHL Trust和DCZ Trust的信托协议以及美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托法律意见,向交↙易所披露了信托管理机制,包括信托委托人生前和身后的信托安排,委托人及其权力、受托人∑ 及其权力、受益人及其利益、信托不可撤销等具体安排,最终,发行人律师得出结论: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ζ 通过其家族信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会影响 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稳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和《审核问答》第 5 问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发行人律师得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这一结论有理有据,发行人律师援引了专业信托律师的意见,而且打开了中间层持股公司的决策机制,结合国内的法律█法规表达了自己的结论意见,可以说是充分认可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持有拟上市企业股权的这一架构安排符合上市发行条件。

然而,就在该公司回复交易所第一轮问询后不到2个月的时间,事情发生了转变。交易所在第一轮问询回复后,展开了第二轮问询问题,这一次,交易所对《一致ξ行动协议》、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及与信托相关的问题展开更为深入的问询,其中对家族信托的问题主要包括:(1)GHL Trust、DCZ Trust 受托人决策机制与《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ξ冲突,是∏否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受托人之间对相关事项的决策机制,若受托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如何解决;PATRICE ANNE LIU作为共同受托人拥有协助CHARLIE CHI LIU 管理财产的权力,PATRICE ANNE LIU是否能对DCZ Trust、GHL Holdings LLC、CIB及发行人相关事宜拥有决策权,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3)说明若GHL Trust或DCZ Trust被撤销,GHL Holdings LLC股权的分配机制,XIU CAI LIU(刘修才)、 XIAOWEN MA 、CHARLIE CHI LIU 和PATRICE ANNE LIU的持股比例如何『计算;(4)受托人是否依据受益人的指示行使信托△所持证券的权利;(5)受托人变更及指定共同受托人的约定是否对发行人】控制权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交易所之所以会问受托人决策机制与《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冲突,可能的原因是基于GHL Trust的¤受托人为XIUCAI LIU(刘修才)、XIAOWEN MA 和 CHARLIE CHI LIU三人,信托协议中安排的受托人决策机制是当受托人大于等于 2 人时,受托人根据多□数表决原则进行决策,而《一致行动协议》也是同样的三人所签,其主要意思是XIAOWEN MA 和 CHARLIE CHI LIU在对凯赛生物相关的任何投资与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与XIUCAI LIU(刘修才)保持一致,这两项安排是否存在冲突、进而影响控制权稳定引起了交易所的重点关注。另外,交易所围绕受托人之间决策不一致情形、信托被撤销情形下信托财产的分配机制、受托人变更机制等对实际控制权的影响展开了追〓问,从这些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持有科创板拟上市企业股权的架构保持了非常谨慎的态度,始终围绕着控制权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风险、实际控制人股权是否清晰等终极问题展开询问,并深入询问家族信托的管理机制,真可谓是把家族信托持股相关的关键问题问了个底朝天。

令人惊讶的是,凯赛生物在回复首轮问询后,就①开始了股权架构调整。根据 Medy LLC 与 XIUCAI LIU(刘修才)、XIAOWEN MA 和 CHARLIE CHILIU于 2020 年4 月9 日分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Medy LLC 将其所持 50.5%的 CIB 股ぷ权无偿转让予 XIUCAI LIU(刘修才),将其所持 0.5%的 CIB 股权无偿转让予 XIAOWEN MA,将其所持 49%的CIB 股权无偿转让予 CHARLIE CHI LIU。持股架构︼调整完成后,除 XIUCAI LIU(刘修才)及 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控制的 Medy LLC 在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少量发行人股权外,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不再通过其家族信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三ㄨ人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 CIB100%的股权,并以此对发行人实施控制。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仍然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调整后股权结构如下:

 凯赛生物在回复第二轮询问问题的时候,对信托相关的问题依然做︽了简要回答,但主要强调了持股架构调整后,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不再通过家族信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因此,信托决策机制不再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持股架构⊙调整前后,实际控制人都是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从而回避了进一ξ 步向交易所阐述具体细节问题的事项。最终,凯赛生物通过了科创板上市审核。

上述两个案例,一个带有家族信托持股架构科创板IPO闯关成功,一个∮是拆了家族信托持股架构后闯关成功,两个案例相同之处在于:(1)拟上市公司申报前已搭建了境外家族信托持股架构;(2)两个家族信托的设立人都是外国籍;(3)交易所都对申请文件披露的家族信托提出了审核问询。

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其中一个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家族信托的设立人仅是♀该公司股东之一、而非实际控制人、非控股股东,另一个公司有实际控制人,且家族信托的设立人便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尽管如此,我们也并不能〓完全判断认为实际控制人以家族信托的持股方式申报科创板上市就一定无法满足科创板上市条件,而应当综合所↓有现实条件区别而论。凯赛生物在审核问询阶段拆除了家族信托,我们猜测有可能是为了能够顺利上市而做出的让步,但至少在审核问询回复时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律师非常明确的回复了股权结构清晰的结论。事实上,科创板已经出〓现了实际控制人以家族信托作为顶层持股架构,并通过中间的实体◣公司、持股公司,最终实际控制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申报上市并且成功通过IPO审∩核的案例。

近几年来,我们观察到,企业家以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传统方式正◥在悄悄的发生变化,企业家或者高净值投资人群以财富管理、财富传承等多角度需ω求出发,通过家族信托持有资产的方式开始多起来,得益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我们开始有更多的资料可以观察类似情形。过去有家族信托持股需求的企业家,碍于国内上市条件的影响而没有选择通过家族信托去持有拟上市企业股权,现在这种情∩况开始发生变化,我想接下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案例可供借鉴。当然,家族信托和上市申报这两件事情都是非常专业的工作,分别需要专业的团队精心设计和安排。上述两个案例是比较经典的案例,其实还有其他家族基金参与拟上市企业的案例,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注意到,非实际控制人以家族信托作为持股◥架构持有拟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股权,如果股权结构、信托管理机制安排得当,不构成上市障碍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当然,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已成功的案例多为境外家族信托持股,这和境外通过家族信托持股比较普遍、境外商业惯例以及家族信托属于境外财富管理的常见做法等因素都有关系。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相比5年前尽管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依然算不上普遍,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也很有限,家族信托的方案设计也未必考虑到企业上市◤需求。因此,对于拥有拟上市企业的企业家设立家◢族信托时,更需要从家庭财富管理角度、企业上市角度综合衡量各种因素,精心设计①具有现实合理性、符合家族目标和企业上市目标的家族信托方案,我们也期待国内资本市ぷ场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案例。

新财道定位于“家族财富管理系统解决方案的集成服务商”,旨在为家族▅客户提供设计并协助执行“个性化、专业化、系统化”的家族财富管理解决方案,由信托、保险、理财、法务、税务及财务等组成的家族办公室专业团队,全面为您提█供家族保障、家族理财、家族传承、家族投行等方面的家族财富系统规划专★业服务,如果您对相关业务感兴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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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存续期内资金配置应遵循哪些理念? /202008222850.html /202008222850.html#respond Sat, 22 Aug 2020 10:16:55 +0000 /?p=2850

信托资金是家族信托中以资金形态表现的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即设立信托时的财产)为资金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一开始就表现为资金;即使是初始信托财产为非资金的金融资产(如债权资产╱、各种证券类资产、各种理财产品等卐)、实物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也会因其管理、运用和处分而经常转化为信托资金。

因此,家族信托中的资金通常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时置入的资金和信托设立后追加的资金;二是信托设立后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而取得的资金╲,如债权类资产收回的本金和利息、投资类资产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实物类资产出租后收取的租金和出售后取得的价款等;三是因信托财产遭受他◣人侵害而取得的赔偿金等。

家族资产配置明显不同》于资产管理机构对其理财资金的资产配置和普通投资者对◆其理财资金的资产配置,无论是对设立了信托的家族资金进行配置,还是对未设立信托的家族资金进行配置,均是如此。

就资产管理机√构对其管理的理财资金的资产配置而言,其核心是取得与该资金投资目标相匹配的收益;就普通投资者对其理财资金的资产配置而言,其①核心是取得与其风险偏好相匹配的投资回报。这两种资产配置考虑的仅仅是与收益率相关的财务目标。

家族资产配置则不同,其核心在于以家族目标统筹整个资产配置方案,以此决定具体资产配置的目标、策略以及相应的风险收益水平,而家族目标不仅包括〒与收益率相关的财务目标,还包括非财务目标(如保障家族成员生活安全、引导家族成员成长、通过慈善培育家族社会资本以及实现家族久远传承等),而且其财务目标通常需要服务于非财务目标。

因此,家族资产配置需要构建以家族目标为指导的资产配置理念。我们经研究发现,稳健增益、组合配置、长期配置、杠杆规避、人性遏制、动态再平衡这六大基本理念,最适合家族资产配置采取和坚守※。家族信托资金作为家族资产的一部分,其配置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同样需要ㄨ贯彻这六大理念。


1
稳健增益

家族目标的实现以长期保有资产为前提,不能单纯为了回报而使→家族资产承受巨大风险,因此,在稳健的基础上追求合理的增值是家族资产配置必须坚守的理↑念。稳健是在保持资产不贬值的情况下,通过配⌒ 置固定收益类产品,追求同类资产的市场平均回报;增益是在稳健的基础上,通过配置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的资产类别,以提高资产组合的长期平均年化收益率。以稳健增益为总体目标指导家族资产配置,既能抵御通胀,又能实现一定收益,有利于家族长期保有资产。


2
组合配置

家族资产要实现长期稳健增益的总体目标,必须防止↘投资集中的风险,而采取组合投资的配置策略,平滑不同类▅别资产(现金管理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另类投资等)的风险—收益水平,以降低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单一资产的集中配置可能带来丰厚回报,但也面临全军覆没的风险,而且对投资的专业性要求极高,其风险对希望长期保有财富的家族来说是无法承受的,其专业性对普通家族而言也通常难以企及。组合配置也许会错失某些投资机会,但一定会避免最坏情况的发生,而这正是希望长期保有财富的家族最需要的一种均衡状☆态。精心构建的投资组合不仅能避免发生最坏情况,还能创造惊人的长期回报。


3
长期配置

对于家族资产中的传世财富,应秉承长期∏投资理念而非短期投机心态,以代际为周期,秉持能跨越和平滑宏观周期、市场周期、行业周期波动的长周〖期配置理念,发掘和把握市场波动周期中价值低估的机遇,实现财富在代际间的跨越式増长。长期配置虽然放弃了从市场环境短期变动中获利的可能,但能够捕捉逆周期中价值被低估而在顺周期中价值可修复的长期资产,并有效降低交易成卐本和管理费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的长期回报,非常适合用于传承的家族财富的▼管理。适合长期配置的投资对象可以是房地产、股权投资(包括股票资产)、收藏品等。


4
杠杆规避

经济△学认为,适度的金融杠杆是资源高效配置的一种方式,有利于节约使用经济资源,发挥经济╱资源的最大效用,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适度的杠杆融资是企业『经营的必要手段,但是杠杆理财则是违背投资逻辑的。2015年我国股市经历的非正常波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不成熟的投资者运▽用杠杆投机炒作,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稳定秩序。杠杆在投资市场中是“贪婪的放※大器”。在人类历史上的泡沫破裂中,我们都能看到杠杆的影子。理财杠杆的动因在于贪性与赌性,这本身就是投资者应当努力克制的,尤其是家族资产配置应当谨慎规避的。杠杆的代价受到财务成本与时间成本的双重制约,放大收益是可能的,放大风险是必然的,既无法实◆现资产的稳健增长目标,更保证不了资产的长期持有。因此,规避杠杆是家族资产配置的底线,也是克制人性贪婪投机的防线。


5
人性遏制

与杠杆规避相同,人性遏制是回归常识的人性管理策略。贪婪与恐惧是人类的天性,在投资市场中更是被成倍放大。一方面,迫切的逐利欲望会导致投资者作出冒险的投资决定。在贪梦的驱使下,我们会忽视已制订好的计划,摒弃自己的投〗资原则,变得目光短浅、轻率鲁莽。另一方面,与贪婪相对的感情因素是恐●惧。过度的恐惧会让投资者对资产配置作出重大调整,在错误的时↙间点低价抛弃高质量的资产。恐惧也会导致投资者保持过长时间的观望。研究表明,多达50%的资产长期回报都∑ 是在短短的20-30个交易日内实现的。如果投资者因为等待绝对的最佳投资时机而部分或者全〗部错过了这相对短暂的时期,就可能错失了这项资产一半以上的潜在回报。

6
动态再平衡

家族资产配置的动态再平衡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过程,不仅要考虑投资组合内部的再平衡,而且要兼顾家族理财资产与家族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和种类再平衡,以及由家族及其成员的变化导致●的再平衡。在此基础上,统筹规划好再平衡的内容、频率ζ 和评价方法,以避免资产配置一经设定就随机游走的被动管理。资产配置再平衡的内容主要涉及资产种类和比例,应结合各类资产拟实现的功能,如用于生活消费、储备应急还是发现稀缺投资机会,设定资产配置再平衡的条件,一旦条件达成,就需要处置相应的资产。资产配置再平衡的频率调整除考虑资产自身价格变化趋势外,还应与宏观经济和微观企业经营变化相适应,相时而动,而非刻板ω 地按照时间维度调整。资产配置再平衡的评价方法要以资产配置调整后的实际效果为基准,比较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的偏差值,从而体现资产配置再平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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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可行吗? /202008112240.html /202008112240.html#respond Tue, 11 Aug 2020 13:47:12 +0000 /?p=2240
来源 | 新财∏道财富管理

【案例】A先生与B女士经朋友介绍后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一儿一女,且经多年努カ,A先生积累了大量财富。A先生了解到家族信ξ托的独立性、隔离风险等特点后,委托Z信托公司为其设立了规模』为5000万元的家族信托,希望通过家▼族信托实现生活保障与财富传承。

同时,A先生考虑到自己与妻子近年来的夫妻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没有将设立家族信△托的事情告知B女士,同时也向Z信托公司隐瞒了夫妻关系存续的事实,而其设定的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仅有自己本人和一双儿女,不包括B女士。

在A先生的家族信托成立后不久,A先生与B女士离婚,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B女士发现A先生在其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了家族信托,于是B女士对该信托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婚姻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或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行为,是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正当行使呢?

在上面案例中,核心问题是A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设立家族信托的行为是否有效。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虽然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一方的任何单独处理行为都是正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设立家族信托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因此需要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实施。上面案例之中,姑且不说A先生设定的家族信托受益人不包括B女士,对B女士的个人权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害,即便其设定的受益人中包含B女士,也会因其设立时的恶意隐瞒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处分权。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如果B女士对A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的行为不予追认,则该信托无效。

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案例中Z信托公司不↓能援引“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ξ 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主张信托有效,因为Z信托公司在承诺信托时未支付合理对价,故而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对上述案例可以进一步引申思考:如果A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为1.5亿元,在双方离↓婚时,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A先生可以分得7500万元,如果A先生〗主张以其在Z信托公司设立的家族信托中的5000万元抵『充自己应得的7500万元中的一部分,进而维持信托的效力,是否应获∏支持?

从法律的形式要求看,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享有处分权,在共∩同关系(夫妻关系)没有终止前,除用于日常生活需要支出而发生的家事代理情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行使单独的处置权。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据此,在前述情形下,家族信托应当归于无效。

但若从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的实质方面看,维持此类家族信托的效力也有充分的理由。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如果只是痴迷于形式逻辑和理论体系上的完美无缺,忽略基本的公允判断和现实经济生活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必然会受到质疑甚至摒弃。因此,判断A先生设立的家族信托是否有效,应当以是否对B女士的利益构成实质性损害作为标准。如果A先生以其设立家族信托◤中的5000万元抵充自己应得的7500万元中的一部分,在不≡考虑前后价值变动、隐匿转移财产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实质上对B女士的个人利益并∞没有造成损害,而且此时维持家族信托的有效性还有利于保护交ぷ易的稳定,显然更应予以提倡和支持。

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单独设立家族信托◥时,仍不宜忽略另外一方的意见,即应由双方共同设立。至于共同设立的方式,可以由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也可以在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一方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此时实践中普遍采用配偶出具同意函的形式,以此防范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效力不确定性风险。

另外,在夫妻感情不太稳定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以家族企◣业股权等核心资产作为信托财产时,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设立家族信托,则可以由夫妻双方分别设立两个独立的家族信托,以避免届时由离婚等因素导致信托内部控制权僵持不下,影响家族企业内部运作,进而影响家族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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